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件的初始阶段,我们必须明确区分主犯及从犯的角色定位。
它们之间最本质的差别在于他们在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
针对主犯和从犯,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重要维度进行深入辨析:
首先,我们需要审视共同犯罪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即主犯是否在共谋行为中占据主导和支配性的位置,而从犯则处于相对从属的位置;
其次,通过进一步研究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我们不难理解主犯往往参与了企业犯罪活动的全过程,而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一般仅限于协助执行其中一部分犯罪行为;
第三,通过对每个人具体涉嫌罪名数量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在主观层面上,那些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产生主要推动力的个人及其严重犯罪行为,被视为主要犯罪分子;
相比之下,那些对于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同、附和或者臣服,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到次要影响的人员以及其轻微犯罪行为,则被认定为从犯;
最后,仅从对整个犯罪活动的客观贡献来看,若是参与者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且犯罪行为严重,那么他就属于主要犯罪分子;
反之,从犯的概念也就得以确立。
综上所述,每一个参与者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值得我们深度剖析和全面考察的。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