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且发现其资金不足以偿还所欠下的所有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具体而言,依据该法律之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清算组织在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详细梳理并编制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之后,如发现公司财产已经无法承担其应当履行的各类债务,那么,清算组织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一旦公司经过人民法院准许宣告破产之后,清算组应该把各种清算事务移交至有着相应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来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同时其资产也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应按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来清理债务。
对于那些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的企业法人,都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