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执法人员在现场实施处罚:
首先,需要确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且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处罚依据;
其次,针对个人进行的处罚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也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如果涉及的是警告类别的处罚,则不受金额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的执行流程如下:
当执法人员在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展示其执法证件,同时填写预先设定好格式且编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应在现场交付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