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牵连犯,是指在实施某一犯罪目的的过程中,通过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同时或相继触犯其他不同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罪名,从而形成数罪并罚的状况。
这正是牵连犯的核心特征所在。
2.牵连犯必须具备两个及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作为目的行为存在,另一个行为则作为实现该目的的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出现;
或者,一个行为作为结果行为出现,而另一个行为则作为导致该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存在;
再者,也可能存在既包含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又包含结果行为的情况。
3.牵连犯的各个行为都必须触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罪名,从而构成了各自独立的犯罪事实。
这些行为并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畴。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