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形下,当有一方坚决主张离婚,而另一方却坚决反对时,可能会出现无法协议离婚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考虑再次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解决婚姻关系中的问题。
然而,如果经过反复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当事人们可以选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诉求。
在法院接到案件并启动审理程序后,首先要对双方的情感状况和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进行调解评估。
倘若经过调解,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无法挽回,那么即使调解尝试失败,法官也应依法准许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