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可以予以排除,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所有相关当事人都没有任何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行为时,该事故应被视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那么其他方当事人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行为,而其他当事人则不存在过错,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而无过错的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