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境内人士申请在境外获得离婚判定时,首先应由申请人亲自向本人居住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
该申请需详细列明申请人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附上外国颁布的判决书原文以及经过翻译成中文的版本、阐述申请的具体原因和请求等相关事宜。
若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申请,则将被视为无效申请,不受理处理。
接下来,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如确认申请符合相关条件,便会给予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