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针对位于河道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物在进行强制性拆除时,并未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而当相关部门出于河道环境整治的目的,决定依法对位于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实施征用和拆迁工作时,通常会依据建筑物的合法性与否来判断是否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所谓“违建”,即未经所属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建筑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