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征拆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时,被征收人有权暂缓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并可提交权属申诉至相关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寻求解决办法;
若经当事人提出申请,亦可由不动产、土地征收管理部门进行裁定与处理。
然而,如果在经过上述程序之后,当事人仍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其主要用途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用,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而产生的不便,其金额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
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