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即使借款过程中并未签署相应的欠条,个人或组织仍然拥有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借款人需要就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支持,如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或者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当出借方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他们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还可能涉及到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那么持有此类凭证的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