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若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参与购置房产,且该房产最终落在了新人夫妻共同所有之下,那么可以清晰地判断出这栋房产应被视为是新婚夫妇的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观点,即父母提供的资金应该被理解为他们对各自子女所做的赠予行为,而非仅仅由于产权证书上注明了双方的名字便将其解读成对夫妻两人的财产馈赠。
其次,假设在婚前阶段,双方父母都投入了相同资金购买房产,但房屋却注册在其中一位新人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同样应视作是父母对各自子女的捐赠行为,而并非是简单地理解为双方父母向单个孩子进行赠与的情形。
如没有其他相反的协议规定,则应判定为是由新人之间按照财产份额分享所有权的共有状态。
最后,在新人婚后,无论这套住房落在一人名下或者是双方共同拥有,这栋房产都属于夫妻共享的共同财产,当他们打算离婚并对此房产进行分割时,依法理应执行平均分配原则以保证公平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