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仅仅依据刑事拘留并未产生案底。
所谓的刑事案底,即是经由法院审理裁决后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涉及的犯罪行为、整个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集合体。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这一环节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面对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员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归于刑事处罚范畴之内,它仅为侦查阶段提供的一项强制手段而已,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所谓的案底。
唯有经由刑事处罚的刑事定罪才会被永久地记载入案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