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以及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多种评估方法进行深入的适用性分析,并从中挑选出一种或多种适宜的方式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其次,经法定程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额不得低于自书面通知发布之日起至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水平。
而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则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对于普通房屋住宅的价格评估,市场法则是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其评估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地理位置、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新旧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状况等。
最后,房屋征收补偿的金额不应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在正常市场交易中的价格,即在市场条件下,该房屋能够以何种价格出售,以此作为征收时评估价格的基础。
在同等条件下,地理位置优越、建筑结构先进、房屋保存完好、建筑面积较大且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性质的房屋,其最终评估计算得出的价格将会相对较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