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集团犯罪,我们可从如下三大层面进行分析确认:
首先,犯罪行为具备显著且清晰的目的性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集团内各成员通常以共同的意向和行动积极促成一项具体的犯罪项目或各类犯罪活动的实施;
其次,就犯罪参与者的数量而言,这类犯罪通常需要至少三名以上的成员参与其中,且这些成员中的关键人物如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等角色相对稳定或基本保持不变;
最后,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集团犯罪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无疑是极其严重的。《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