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逾期还款所需要负担的法律责任,这需要依照欠款的具体金额以及欠款发生的时间来进行细致的分析。
首先,若欠款的金额达到万元以上,且在历经了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还款义务。
其次,若欠款人并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他将负有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对“恶意透支”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