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保函可以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两种类型,然而备用信用证却无法进行此类划分。
区别在于,保函在本质属性上被划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两类;
然而,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衍生方式,并没有从属或独立之说。
这款信用证秉承着"独立性、自我完善性以及纯粹单据交易"的优秀品质,对于受益方而言,他们以该信用证为准绳;
而开具信用证的银行仅依据信用证中的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进行偿还,这份责任与其所依据的基本合同毫无关联。
其次,无论是保函还是备用信用证,其对应的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法则均有所不同。
因为世界各国针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至今仍然没有一项能获得全球范围内的银行业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尽管独立性保函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许多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其性质予以明确定义,这种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保函行业的进步发展。《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