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要接受来自各种渠道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资料的提交。
其次,对于已接受的各类材料,将进行详细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最后,针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需要展开全面深入的侦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明确指出,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对于来自报案、控告、举报等各个方面的信息,都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接纳。
如果发现该案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则应立即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还需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发出通知;
若发现该案件虽不属自身管辖但却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时,应优先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随后再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面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时,应当积极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相关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