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终结后,根据法律规定,若房产判给未成年子嗣,其母亲可依据子嗣意愿,获得该处房产的临时居所使用权。
然而,若母亲在未取得监护权的前提下,擅自占据此房产,则属违法行为。
此外,关于子女独立拥有的房产,虽名义上的所有权为子女所有,但实际拥有此房产的经营、利用等权益的,仍是子女本身。
根据相关法规,父母并不属于法定的房屋承租人,但倘若经过与子女达成书面合同,且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那么父母便能合法地享有子女房产的占有控股权以及使用权。
再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如果夫妇中的一方因为抚养老幼和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承担了过多的责任,那么在离婚之时有权利向对方索求经济补偿。
至于具体的资助方式和金额,需由双亲们自行协商解决;
如遇协商无果的情况,最终将交由有关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