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中的其中一方对于结束这段关系持有异议时,另一方可携带所掌握的有力证据,前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请求。
这项操作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即在夫妻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可先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果,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调解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经过调解仍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一)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二)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或对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
(三)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五)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特殊情形。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在此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也应依法准许离婚。
最后,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长达一年时间,在此期间,若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样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