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解除婚姻关系,通常仅有两大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是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进行协商调解,协议离婚;
其次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诉讼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的第一种方式——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对于所有相关事宜均已达成共识并愿进一步终止婚姻关系的情境;
后一种方式——诉讼离婚则广泛应用于一方明确拒绝离婚或者在财产分配、子女监护权等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