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触犯该类刑法规则中,需符合以下要点才能被判为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行径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其透支额超出某种特定的额度或期限规定;
在经过发卡行连续两次的催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归还账务;
以及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伦理规范等法律原则。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催款”并不仅仅指书面的通知,更涵盖了实际的摧执行动。
但是,针对这些催促行为,必须只限于向持卡人本人发出,而不得涉及到保人和持卡人的家庭成员。
对于那些不慎借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在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均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是否在其中体现出恶意行为,我们需要从被告人的信用态度和动机出发考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含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知自己缺乏偿还能力却仍然恶意透支、导致无法归还;
二是从心理上完全贬低透支资金的价值,导致不能收回;
三是在透支后故意逃避、变更联络方式,试图躲避银行的追讨行动;
四是在透支后采取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等手段来躲避债务偿还;
五是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六是其他一切违法占有资金、拒绝归还给发卡行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信用卡并展开操作的属于盗窃罪范畴。
针对盗窃虚伪或失效的信用卡类型并开始使用,同样会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若只是收到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未实际操作,那将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