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遗失物的捡获者,法律规定应将其归还给权利人。
在得到遗失物之后,捡拾人应当尽快联系权利人前来领取或直接上交给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若捡拾人希望获得一定费用作为协助寻找或保存的报酬,这是合理的需求,但不能以此为要挟要求更大数额的所得。
然而,如果寻回人曾在公开场合发布悬赏启示并自愿支付一定酬劳,那么他就不得违背自己的诺言;
2.当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品后,如能确认权利人,必须立即通知其前来领取;
若无法确定权利人身份,则需发布找寻公告。
从相关部门发布找寻公告的那刻开始算起,若在此长达一年时间内仍没有人来认领此物,该遗失物便自动成为国家财产。
作为负责处理和保存遗失物的有关部门,必须尽职尽责地妥善对待这部分财物。
若因其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遗失物遭受损坏或消失的,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若捡拾人拒绝返还拾得的遗失物,将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
并且,对于捡拾人来说,他们不得向权利人提出支付必要费用的要求,也就更不可能要求权利人根据之前的承诺履行义务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