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乃指司法机构依照法令指定时间及场合下,要求案件当事人前去接受讯问;
而传讯则特指司法机关根据需要,命令诉讼当事人或者其它特定人士按时前往法院提堂,以便进行相关程序之执行和调查的必要措施。
传唤的主要目标在于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按照预先规划的轨道正常运行,从而精准把握案件实情况形,进而确保案件得以准确且及时的处理。
传唤过程必须使用传票作为凭证,详细记载被传唤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纪、居住地址以及传唤缘由等关键内容,同时还需注明被传唤者需到达现场的时间和地点,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传送,以示公正公平。
被传唤者应当遵循传唤的要求,于约定时间内抵达法庭,若无合理原因而无法按时出庭的,将面临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
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传讯与传唤通常可以相互替换使用,彼此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和区分。
换句话说,传唤同样也可称之为传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