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间节点完成债权申报事宜,在此情况下,对于已经顺利分配的债务资产,将不对该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补充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该债权人在最终分配破产财产之前依法进行了补充申报,但是在其申报之前,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配的情况下,此后所做的任何补充分配合法权益将不会得到恢复,同时债权方还必须承担与审查及确定补充申报债权相关的一切费用。
假如作为债务人的主体触碰到了破产清算的限制,即法院启动了破产和解程序,针对债权人同样未能按时履行债权申报义务的情况,他们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内将无法行使任何索求债权偿还的权利。
尽管如此,债权人履行请求偿还实体权利并没有当作无形消逝,他们依然拥有权力,可以在和解协议彻底执行完毕之后,根据和解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偿付条件来行事。《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