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手续完成之后签署的补充协议,其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
只要双方基于真实意愿而达成合意,且其表达方式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上的瑕疵,那么此份补充协议便被认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实际的法律约束力。
此份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原有的离婚协议书,可视作对原有协议的充实或修正。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在夫妻双方都期望自愿离婚的情况下,他们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同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的协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