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文严禁在录用劳动者期间设立所谓的“风险抵押金”之名向员工征收保证金,同时对其余各项禁止征收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清晰的定义与界定。
然而,涉及到因运营活动而进行的保证金收取,及某些部门规范若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未加以禁止。
所谓“风险抵押金”,即是指企业以其法定代表人或合伙成员之名,将公司自有资金专门存入账户,用作于应对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灾后急救和后期安置等专项事宜的备用资金。
倘若企业向员工征收此种类型的风险抵押金,那么这一行为无疑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在招聘及留任劳动者方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不得擅自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各类证件,更不得强迫他们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是借助其它名义向劳动者强行索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