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境外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通常是以夫妻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将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明确的判决。
于执行阶段,申请人或者法院都有权请求外国司法机关进行房产分割事宜的执行。
具体而言,应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应通过协商来确定;
如协商未果,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
此外,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还规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希望加以执行,但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并不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么当事人就应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