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建筑物内抛掷物品或物体自建筑物落下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若无法确认特定的侵权行为者,而除了能够举证自我并非为侵权行为者之外,所有可能涉及到的建筑使用者均需提供赔偿。
其次,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当侵权责任人不明晰时,应由可能涉及到的建筑使用方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