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在婚姻过程中选择了以贷款的方式购置房产时,这便成为了属于您与另一半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您们在离婚时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细微差异,因此,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我们鼓励您考虑寻求法院的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利就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无果,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最终判决。
同时,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法律亦明确要求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