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指的是,未经持卡人授权许可的第三方,假借持卡人之名,企图通过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来获取不法财物的行径。
依据中国现行相关信用卡法规原则,所有信用卡均仅能由获得合法授权的持卡人本人持有并使用,不得将其擅自借用或处分给其他人,且此一规定亦为全球各主要国家所共同遵循。
然而,若信用卡与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被同时遗失在外界环境中,那么不法分子就有可能会利用这样的机会进行恶意冒用。
这些拾到或盗窃到他人信用卡的人在拥有了他人的信用卡之后,可能会先等待持卡人发现遗失之前,或者故意利用挂失处理过程中的时间滞后,乔装成信用卡主人的身份,伪造特定的签字手势,试图在信用卡特约商店或银行进行购物、提款或其他金融服务活动,上述这些都是恶意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欺诈犯罪的诸多典型情形。《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