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情形中,监理方有权向承包商发出停工指令:
首先,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质量存在异常现象,且在经过监理方提示之后,承包商并未按照规定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甚至于举措不足以挽回异常局面;
其次,对于那些隐藏在工程中的作业部分,未取得法定的查验批准确认程序便擅自进行封闭的行为也是被视为违规行为的;
此外,如果已出现的质量问题长期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以至于拖延至监理工程师所设定的时效内仍未获得妥善解决,或者在已经出现质量缺陷或问题的情况下无法停止相关工作,否则这些问题将会进一步扩大和恶化,那么此时监理方也有权发出停工指令;
最后,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或对工程图纸进行修改后展开施工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