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形之下,答案可能并非完全肯定。
假如借款方被法院判定有罪且又属于担保人的话,若该担保属于连带责任性质的话,那么债权人便有权选择向担保人或债务人进行追索;
而若是一般责任性质的话,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担保人提出偿付请求。
倘若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