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离婚后原告还是被告不再直接参与抚养子女的职责,其都有享有法律赋予的探视孩子的权力。
父母在结束婚姻关系后,没有继续亲自担任抚养责任的那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探视未成年子女,同时这一申请也需要得到另一个家长的配合和协助。
关于如何行使相应的探视权利以及具体的时间段,双方可以提前拟定并达成一致意见。
倘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另一种情况下,若是有任何个人或团伙拒绝执行协助探视权的要求,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拘留和罚金等强制性手段来保障该项权利的实施,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对子女的人身自由和探视行动实施强制性的执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