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赋予的规定,一旦面临厂房拆迁问题,以下几个部分的补偿是必须到位的:
首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引发的搬迁和临时安置方面的支出也应得到补偿;
最后,对于因征收房屋导致的企业经营停止及业务损失,同样需要有相应的补偿。
为配合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行为,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