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关系持续的过程中,他们所共有的债务理应由夫妇二人共同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经由共同签署同意或有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并符合共同意愿程度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项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则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