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之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要求,即使在交通事故中仅对非机动车自身之外的器具或物品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依然须全权负责修复所损毁的财产。
若该辆机动车已成功投保,则应由负责保险业务的诸位公司在其固定限额之内承担理赔责任;
超出此限额之外的损失部分,则必须责成责任当事人自行承受。
然而关于如何精确核实并衡量具体理赔金额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就此进行友好磋商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来确定。《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