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行为人为自身行为已明知饮酒过量驾驶车辆的违规性及醉酒驾驶对于社会公众安全的潜在威胁,然而其仍然漠视相关法律法规,大量饮酒并坚持驾驶机动车,尤其更为严重者,即便在事故发生之后,仍继续驾车行驶以获取逃离现场的机会,进一步造成了极其惨重的人员伤亡和极大地社会危害后果,这种情况充分反映了行为人对于持续且不断加剧的危险结果持有放任乃至积极默认的态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精神,应当认定该行为人为对于社会公众安全方面构成危害的蓄意犯罪,依法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相应刑事起诉。
就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的行为人逃离现场情形,我国的刑法制度规定可给予此类行为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最高刑期为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