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制造、出售、运输、邮寄以及储存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问题,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处罚措施。
首先,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存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那么将被认定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视为犯罪,适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名进行严厉惩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由火药作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或两支以上利用压缩气体等作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的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的气枪铅弹或一百发以上的其他非军用子弹;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颗以上的手榴弹;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性的爆炸装置;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千克以上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或是三千克以上的烟火药、三十枚以上的雷管,或是三十米以上的导火索、导爆索;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违规制造炸药,或具备销售、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超越许可证规定限额而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达到十千克以上,或是烟火药达到三十千克以上,雷管达到三百枚以上,或是导火索、导爆索达到三百米以上;
8.参与多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9.虽然在数量上尚未达到上述最低标准,但是由于其它恶劣情节,如导致严重社会后果等情况,也将构成此类犯罪。
就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而言,将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处理。
其次,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可视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总量超过本解释中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了三颗以上的手榴弹;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爆炸装置具有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风险;
4.不论数量是否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最低要求,但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隐患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