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作为普通民众而言,遭受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拥有了案底。
然而,刑事案底的概念却截然不同,它狭义上可以理解为经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已做出最终有罪审判的各类型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需记录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犯罪行为的详细情节,更包括审判过程详细记录与最终裁决结果等丰富而详尽的资料。
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无疑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来执行,他们对那些直接收到的案件进行侦查工作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临时手段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正式的刑事处罚,而是仅为进一步侦查之需要,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因此并不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案底。
只有通过法庭的严格审判后判定有罪者方能留下属于自己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