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因无法通知或怀疑其所涉及的罪行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是恐怖活动罪而不适宜进行通知的情况外,在执行拘留措施之后的24小时内,必须向被拘留者的亲属通报相关信息。
当不便通知的因素得以消除后,应立刻对当事人家属披露真实情况。
拘留人员在经由司法程序明确后,应立即被送往看守所并锁入指定牢房,这个流程最晚不得超过拘留行为发生后24小时。
除非确有因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碍于刑事调查情况存在,否则在拘留决定制定开始的24小时时间内,应该向当事人的亲戚通知。
若是在事先未知悉或并非因犯罪指控而无法确认有碍侦查因素的情况下未曾通知家属,在这些因素得到解决前,无需再进行任何补充的通知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