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债务人需要对其他债务人承担无限制及附随性的赔偿责任时,该债务人需全额赔付所有必须偿还之债务。
2、若存在两位或以上的债务人共同承担无限制及附随性的赔偿责任,那么在其中某位责任人已经偿还了全部应赔偿金额之后,他有权向未履行责任的其他人进行追索。
3、无限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应对其所参与的合伙组织所产生的债务负有全额补偿之义务;
同时,合伙性质的债权人亦有权向合伙人团体中任意一名或多名成员请求其补偿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但在为债权方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每位责任人可依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