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因交通事故使除机动车外的其他财物受到损害时,责任承担者有义务对此类受损财产给予赔偿。
在此基础上,若已投保过相应的保险服务,则保险公司有权在其所规定的理赔限额之内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而超过该范围的损失则需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聘请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给出公允合理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