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关于利息支付的问题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是否存在将债务为有息借款的书面或口头协议达成一致的约定。
若不存在此类协议,则应视为无息借款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高出同期银行借贷利率,同时各地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合理利率范围。
然而,该法规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
在此范围以外的利息超出部分是无法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
此外,当借款合同中关于支付利息的规定不够明确,且各方无法就补充条款达成一致时,可以参考包括所在地以及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在内的各种因素来协商确定相应的利息。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其应被视作无息借款处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