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拘役一个月之期限的情况往往意味着该名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时因其涉及流窜作案、屡次实施犯罪活动及与其他犯罪团伙共同实施犯罪等重大可疑行为。
依据相关法制法规,刑事拘留被视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整个调查侦破过程中的一种临时且必须的手段,用以对付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而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