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要承担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情节更加恶劣或严重的话,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负担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这里,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那么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其应受的刑事惩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