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权的保障措施共有两项内容,详情如下:
首先是撤销权,即若债务人未主动行使其已到履行期之对于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进而对债权人的相关债权产生实质性威胁时,为了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可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法人身份代为行使债务人生前享有的债权权利;
其次是代位权,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所实施的可能危及债权安全的行为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