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是免费提供的。
具体来说,这项法律保障措施体现在各个流程和阶段中,例如司法制度运行的全过程以及其诸多层次,针对因为经济能力有限以及其他各种复杂原因,无法借助于传统的法律救助措施来保护自己基本社会权益的弱势群体,采取减免费用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法律方面的协助与支持。
同时,我们也需要明白,所谓的“法律援助中心”这个词语其实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正式的称谓,而且该名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直辖市、设有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地方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加以确定,以确保每个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