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若持卡人为非故意未能按时、按量偿还其所拖欠的信用卡款项且并非以非法占有所图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便会产生一系列合同争议,而非刑事犯罪问题。
因此,此时持卡人应按照先前与发卡银行签署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然而,当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金额累计达到至少人民币五千元整,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在此种情况下,持卡人不仅需要承受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高额的罚金。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状况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量级后,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内的罚金;
如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会受到五年之上十年之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内的罚金;
而当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刑期将长达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内的罚金或面临财产全部没收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