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内容层面,容留他人吸毒的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为吸毒者提供了可供其吸食毒品的空间或场所。
具体而言,便是形成了一种为特定人群提供吸毒环境的行为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因素是为吸毒者提供必要的吸毒场所。
在主观意愿方面,必须明确本罪的犯罪性质是行为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知且持放任态度。
对于过失行为,由于无法满足本罪在主观构成要件层面的要求,因此不能构成本罪。
然而,尽管行为人在实施本罪时主观上未必带有逐利意图,但仍能构成此罪。
至于“容留”这一概念,此处主要强调其实施的主动或被动的行为范畴,不论是自己积极邀请他人吸食毒品,抑或是受吸毒者请求后被动接受的行为,均视为容留行为,因此,即便是被动的容留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在此基础上,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已经确定,即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犯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之嫌的犯罪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需征收一定数额的罚金进行惩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