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导致受害者轻伤或是重伤时,我们可以在如下所述的相应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第二阶段,由于情节普通,故意伤害导致一名受害者轻伤,那么量刑起步点是6个月至1年半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犯罪情节的恶略程度以及受害者轻伤伤残等级,我们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刑罚量来调整基准刑。
至于第三阶段,如果情节依旧普通,但因故意伤害导致一名受害者重伤,那么量刑起始点将是3年至4年有期徒刑;
同样地,也需根据犯罪情节的恶略程度以及受害者重伤伤残等级进行调整。
最后,对于那些以极其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而导致一名受害者重伤,最终造成其六级严重残疾的情况,量刑起始点将会设定在10年到12年有期徒刑之间;
当然,这还需要综合考虑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严重残疾的具体等级,最终通过调整基准刑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